(一)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地图产品的行为
加强对我市地图生产经营单位和地图市场的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地图产品的行为。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超经营范围出版地图的,必须予以纠正;对市场上销售的侵权盗版、买卖书号、一号多用以及盗用出版单位名称和书号的地图产品,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营者通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理;对生产假冒伪劣和粗制滥造的地图产品,要查封其生产基地,并追究委印(委制)人的责任;对市场上销售的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图号的地图,要当场没收,并给予处罚;对没有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地图产品,一律不得出版、销售或展示对虽经审核批准,但未按审核批准样图生产的,也要予以严肃处理对非法经营地图产品的交易市场,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严厉查处存在政治性问题地图产品的生产经营者
要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损害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产品生产经营者,认真查处公开销售属于国家秘密的地图及地图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对文化用品、工艺晶、玩具、纪念品、报刊、影视、标牌、广告、展览等涉及地图图形以及在互联网上登载附有地图图形产品的监管力度。对存在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在公共场所展示、使用和在网上登载的,要责令立即撤换;在市场上销售的,要当场收缴;正在加工生产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收缴其产品对带有损害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产品,要坚决予以销毁。
(三)加大对进出口地图产品的监管力度
对引进的地图产品,凡涉及中国地图图形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送审;对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的地图产品,任何规格样式都必须送审。外经贸部门在审批地图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时,要验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图审批文件,并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作相应的注明。海关要对进出口地图产品实施重点查验,查验中发现存在政治性问题地图产品的,一律予以扣押,并移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进出口中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地图产品的,一律予以没收,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搞好法制建设,加强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
要加快研究,制订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做好与上位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规章的衔接,切实把地图市场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要进一步加强对地图产品编制、加工、印刷、出版、复制、销售、展示、引进、出口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到环环相扣,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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