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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饲料行业征免增值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
饲料行业征免增值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2]106号 2002年4月30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饲料行业征免增值税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饲料行业征免增值税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外商投资企业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管理工作,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粕类产品中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按单一饲料免征增值税,但不包括豆粕。
  第三条 免税企业的申报审批程序。外商投资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填写“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饲料行业征免增值税审批(年检)表”[以下简称审批(年检)表,见附表(一)],并附以下资料:
  (一)江西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国际(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经国际税收管理分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第四条 免税企业的年检程序。取消按年度审批制,实行年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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