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监督检查的通知
(陕价检发[2002]46号 2002年4月19日)
各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近年来,国家采取多项措施,制定多项收费优惠政策,予以鼓励、扶持和帮助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但在一些部门和单位,国家规定的收费优惠政策并未得到全面落实,损害了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影响了企业和社会稳定,必须采取坚决措施予以纠正。为此,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监督检查的通知》(计电[2000]35号)精神,省局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下,对本地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国家规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各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监督检查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收费政策、切实保护下岗职工利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二、此次检查,省局不作统一时间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提高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监督检查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此次检查纳入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同步进行。重点检查的时限是2000年5月1日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检查的对象是所有与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有关的部门及所属单位,以及相关中介服务组织。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减免优惠扶持政策;(2)违返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3)超范围、超标准收费;(4)采取其它形式变相多收费;(5)肢解收费项目或重复收费;(6)继续收取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7)执行越权文件收费;(8)其它乱收费。
三、检查的主要依据是:《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
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国家计委、
监察部关于在查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价格违法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计价检[2001]8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的有效收费政策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