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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管调发[2002]48号 2002年4月25日)


西安、咸阳、宝鸡、渭南、铜川、延安、榆林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投资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39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在国家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同时,适当调整我省天然气销售价格和较大幅度降低天然气初装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然气价格管理权限
  依据国家计委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天然气价格实行国家定价。天然气出厂价格由国家计委制定;省内长输管道管输费及各地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天然气初装费由省物价局核定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天然气价格
  1、天然气出厂价格由每立方米0.63元(净化费并入井口价内)调整到每立方米0.66元。
  2、我省天然气销售价格仍不分用户类别实行综合销售价格。调整后的天然气管输费标准及各地销售价格见附件1。
  3、对咸阳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和宝鸡北方照明集团公司的生产用气给予价格优惠,销售价格按低于当地城市综合销售价格每立方米0.10元执行。今后,对日用气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增工业用户,由供需双方在不高于当地综合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协商提出具体价格意见,报我局核定。
  4、对集中采暖锅炉用户的用气价格,按低于当地综合销售价格每立方米0.10元执行。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三、天然气初装费
  降低天然气初装费收取标准。公网建设初装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居民、商业用气统一降低30%,公福(含采暖锅炉)和工业用气统一降低50%;部分市、区居民用户工程初装费收取标准也作了适当调整。同时取消部分城市公网建设初装费中对居民用户按每平方米计费的规定,统一改按户收取。具体标准见附件2。
  四、此次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较广,请各地严格按规定的价格标准和范围执行,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价格检查部门要对天然气价格和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存在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以上规定从2002年5月1日上午8时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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