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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监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纠风办关于开展全省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监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纠风办关于
开展全省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甘价检[2002]125号 2002年4月25日)


各地、州、市物价处(委、局),矿(厂、场)区物价处(委、局),工商局,监察处(局),纠风办: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集贸市场收费管理,深化工商收费改革,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并以计价检[2002]591号文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为了切实搞好我省的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一)检查对象
  1、工商收费。包括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各工商分局和工商所,涉及对社会收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从事代理服务的中介组织等。
  2、集贸市场收费。包括向各类集贸市场收取费用的地方政府及工商、公安、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城管、劳动等部门,以及其他与集贸市场收费有关的组织和单位。
  主要检查上述部门2000年5月1日以来的收费行为。
  (二)检查范围
  1、违反规定向各类集贸市场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2、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的。
  3、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的。
  4、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5、不执行国家规定的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政策;增加收费频次和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6、将行政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由其他单位进行有偿服务的。
  7、不按规定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规定的。
  8、继续执行越权收费文件和收取相应费用的。
  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的。
  二、检查的时间和步骤检查时间为:2002年4月25日至8月25日。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4月25日至5月20日为自查自报阶段。由各级工商部门、相关事业单位(协会),从事工商代理服务的中介组织;对各类集贸市场收费的公安、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城管、劳动等部门,以及与各类集贸市场收费相关的组织和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主动查找在执行国家及省收费和价格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违规收费的部门、项目、标准、执行时间、金额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自查自报表(附表一),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在此期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集贸市场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附表二)。依照国家要求,省上确定兰州市、天水市、张掖地区、陇西县、临夏市、平凉市、凉州区的价格主管部门,对本地的集贸市场收费情况进行重点调查。要通过调查,全面掌握集贸市场收费涉及的部门(单位)、项目、金额,存在的问题等现状,了解集贸市场内经营者的反映意见,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为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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