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停止
使用2蒸吨以下烯煤供热装置的通告
(2002年4月28日)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2蒸吨以下燃煤供热装置,必须按通告规定期限停止使用燃煤,改用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热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前款所称2蒸吨/小时以下燃煤供热装置,是指2蒸吨/小时(含2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茶炉、节能灶等燃煤供热装置。
二、本市2蒸吨/小时以下燃煤供热装置停止使用煤煤的范围和期限:
(一)到2002年12月31日止,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花溪区、金阳新区范围内的1蒸吨/小时以下(含1蒸吨/小时)燃煤供热装置停止使用燃煤;
(二)到2003年12月31日止,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花溪区、金阳新区范围内1蒸吨/小时以上、2蒸吨/小时以下(含2蒸吨/小时)燃煤供热装置停止使用燃煤;
(三)到2004年12月31日止,乌当区、白云区和各县(市)建制镇范围内1蒸吨/小时以下(含1蒸吨/小时)的燃煤供热装置停止使用燃煤;
(四)到2005年12月31日止,乌当区、白云区和各县(市)建制镇范围内1蒸吨/小时以上、2蒸吨/小时以下(含2蒸吨/小时)燃煤供热装置停止使用燃煤。
三、市区和各县(市)范围内未办理环保手续和未按审批要求使用的燃煤供热装置,一律停止使用。
四、凡属本通告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燃煤供热装置改用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热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应当按规定向环保部门办理环保手续。
五、本通告有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限期停止使用2蒸吨/小时以下燃煤供热装置的相关工限。
六、2蒸吨/小时以下燃煤供热装置改用清洁能源所需的经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业主自行承担。凡在本通告规定时间内提前完成改用清洁能源的,市政府将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