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房屋拆迁岗位合格证书》的,方能从事房屋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由拆迁人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申办拆迁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工程、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及劳动合同;
(六)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件、岗位合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申办拆迁资质的单位持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资料,经所在县(市)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初审后,由所属地、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终审并向符合条件的申办单位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同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房屋拆迁资质申报表》、《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及《岗位合格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九条 实行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审验制度。资质审验由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也可视需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提前进行。审验结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拆迁单位应当按时参加资质审验。不参加审验和审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屋拆迁业务。
第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设立的拆迁单位,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审批程序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重新申请资质。符合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
本办法发布前已核发的《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拆迁资质证明文件,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不具有房屋拆迁资质擅自从事拆迁业务的,依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