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建房[2002]415号)
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昆明市、玉溪市房管局:
现将《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资质、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或者具备条件的拆迁人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和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资质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独设立的房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认证制度。
申办拆迁资质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中应当标注“房屋拆迁”字样;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三)取得房地产、建筑、财务等相关类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四)取得房屋拆迁岗位合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
(五)工程、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自行实施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应当配备两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拆迁工作人员。
第六条 房屋拆迁岗位培训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