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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优惠政策一览表》的通知

  四十四、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
  1、盈利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其税前利润(不含专项奖金)的8%;
  2、对亏损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减亏额(不含专项奖金)的5%.
  四十五、办公通讯费
  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据实在税前扣除。通讯费发放的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通讯费不计入企业计税工资总额。年终纳税申报前,企业应将通讯费发放形式、企业主要负责人名单、实际发放(报销)金额等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四十六、其他
  1、连锁经营企业、非独立核算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及税种鉴定(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局出具证明已统一申报纳税的证明函。凡未出具证明函的,一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未明确归集科目的,可按会计、财务制度规定的成本、
  费用科目归集填报,要求附列明细表的不得遗漏。
  3、当投资发生实质性损失,又没有投资收益,投资损失不可以税前扣除,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扣除前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4、关于企业捐赠
  (1)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先后发布后,一些地区反映有些政策存在执行口径不统一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通知》生效之日,即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2000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软件生产企业,不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经过认定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2)、软件生产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
  (3)、享受《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免税年度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4)、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我省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为15%,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十七、其他
  (一)、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信息技术开发费
  1、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信息技术系统的开发费由省信用合作协会报省国税局审核同意后,向全省基层信用社分摊。各市国税局可根据省局审核的具体分摊数额,会同市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将开发费分摊到县(市)信用联社。各县(市)国税局应会同县(市)联社将开发费分摊到基层信用社。
  2、基层信用社按规定上交的综合业务信息技术系统开发费用,在申报缴纳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据实扣除。
  3、省信用合作协会筹集的综合业务信息技术系统开发费应按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它用。项目开发完成后筹集的资金如有结余,应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本系统的日常维护、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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