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他企业(金融保险企业除外)直接借出款项造成的损失,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十六、固定资产转让费用
1、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按实扣除。
2、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七、汇兑净损失
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净损失,按实扣除;在建工程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发生的汇兑净损失,按实扣除。
十八、经济补偿金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十九、折旧
1、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2、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各项资产,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或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或兼并、分立、股权重组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或兼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3、对国家统一布置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计提折旧,也可以税前列支;其他企业评估增值的部分,可以计提折旧,但不得税前列支;已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计提折旧,也可税前列支。
4、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需逐级报总局批准; 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使用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目录中的国产设备,报主管国税局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5、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报经县(市)国税局批准,可在国家规定同类折旧年限的基础上加速50%;研究设备的折旧年限,以研制、开发年限为折旧年限,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少于三年。
6、邮政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视器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超过30万元的报经国税机关批准后分期扣除,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
注: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1) 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二十、低值易耗品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扣除;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摊销。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下列物品不论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
密压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计帐机、印鉴鉴别仪、压数机、微机及打印机、打孔机、打码机。
二十一、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按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孰短的原则,或者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采用直线法摊销。
2、企事业单位单独购进的软件,按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县(市)国税机关批准,其折旧年限最短为2年。
注:下列资产不得摊销费用
(1)自创或外购的商誉。
(2)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
二十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2、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用房屋和商品流通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发生的装璜、装修费用,按租赁有效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原则分期摊销。
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的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二十三、修理费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银行、保险企业的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扣除。
二十四、租赁费
1、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费,准予扣除;融资租赁的租赁费不得扣除,但支付的手续费、利息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