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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优惠政策一览表》的通知

  八、应收利息
  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贷款利息超过180天(不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对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以后,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九、广告费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2、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3、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4、邮政企业:省辖市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不超过全市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1.6%;省邮政局本部为:全省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0.3%。
  5、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注: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仅指生产制造企业,不包括经营销售上述商品的流通企业;通信是指电信运营商及为通信业务配备基础网络的生产制造企业。
  十、职工劳动保护费1、企业实际发放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在有权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的部分,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
  2、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服装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为:在职允许着装职工人均每年最高扣除额1000元。发放现金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一、管理费
  1、按国税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或金额向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准予扣除。管理费的提取可采用比例提取和定额控制两种方法。采用比例提取的,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2、保险企业按规定上交保监会的管理费可以凭有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3、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总收入的0.5%,实行比例控制,定额下达,省级控管,按需核拨的办法。 
  注: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十二、呆帐准备金 
  1、呆帐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1%差额提取。发生的呆帐损失先冲减准备金,不足部分据实扣除。
  2、农村信用社呆帐准备以各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的年末余额的1.5%提取。
  3、光大银行2001年度按年末贷款余额2%差额提取。
  十三、坏帐准备金
  1、按年末应收帐款5‰以内差额计提的坏帐准备金,准予扣除。坏帐损失,先冲减准备金,不足部分据实扣除。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
  2、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帐款,不得提取坏帐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帐款也不得确认为坏帐。但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帐损失在税前扣除。
  3、保险企业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
  4、从2000年1月1日起电信企业的用户新欠的月租费、通话费,拖欠时间超过1年仍无法收回的,由电信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作坏帐处理。
  注:应收帐款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应收票据的金额。
  十四、削价准备金  
  商品流通企业按年内库存商品余额的5‰以内差额计提的商品削价准备金,按实扣除。
  注: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十五、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损失
  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非常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或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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