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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实施方案(2001-2005)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遏制
与防治艾滋病实施方案(2001-2005)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2]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实施方案(2001-2005)》,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实施方案(2001-2005)


  为切实做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40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我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实施方案(2001-2005年)。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齐抓共管;
  (二)贯彻预防为主,加强宣传教育,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三)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注重实效;
  (四)进行分类指导,加强督察指导,严格执法,综合评价。
  二、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目标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遏制艾滋病、性病疫情上升的势头,控制艾滋病,降低性病发病率。到2005年底,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病发病人数年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内;将艾滋病病毒经血液传播的平均水平降低到0.5/10万以下。
  (二)工作指标
  1.2002年底达到:
  (1)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100%由合法的采供血机构提供。对所有临床用血实行艾滋病病毒检测。生产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必须由合法的单采血浆机构使用机械采集。
  (2)按照卫生部印发的《全国艾滋病监测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02]77号)要求,在区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血站(库)、防病站、妇幼保健院(所)设立30个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增设1个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确认实验室,并接受市性传播疾病控制中心艾滋病病毒确认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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