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做好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并根据需要安排扶贫资金和农村卫生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
要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具体措施。采取换粮、改水或集体迁移等综合性措施,力争在5年内使危害严重的主要地方病得到基本控制。
要建立和完善城市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农村制度。城市卫生机构支农要与卫生扶贫结合起来,重点支援贫困、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的县、乡医疗卫生单位。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所辖区域的卫生支农工作的规划、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指导城市医疗机构与农村医疗单位建立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地市级城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县级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城市医疗机构与受援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双向转诊的协作关系。支援单位与受援单位以签订协议书的形式确定对口支援关系,在协议书中要定目标、定任务、定方式、定时间。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检查支援与受支援双方协议的执行情况。对口支援的方式方法要从实际出发,灵活多样,务求实效。支援单位要根据受援单位的实际需要,分期分批选派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到受援单位兼职、进行讲学和技术指导,举办各种专业培训班,开展技术协作和技术攻关,安排受援单位人员进修,将自身更新的符合医疗标准的适宜设备无偿赠送给受援单位等。对于积极参与由政府组织的“三下乡”活动或其他形式的卫生支农活动的城市医疗机构,由派出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和经费补助。
要积极沟通和联系社会各方面力量,多形式、多渠道支援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在做好少数民族地区卫生工作中,要注重发挥民族医药的作用。
省体改办
省计委
省财政厅
省农委
省卫生厅
省药品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