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工作和预防保健工作,属于地方政府委托的事项,由本级财政按劳付酬;属于村内安排的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工作事项,由村委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解决,具体办法由县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酬或补贴数额要按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母婴保健员承担预防保健任务完成的数量、完成任务的难易程度确定,或按服务面积和服务人员核定。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放开。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价格的监管。农村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向农村卫生机构和村个体医生乱收费。
七、加强药品供应与使用的管理
要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方便农民购药。支持、鼓励大中型批发企业兼并、改造地市、县(市)批发企业为地区基层配送中心。支持、鼓励管理规范的零售企业向农村发展连锁经营。促进农村卫生机构依法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也可通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经当地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后,由乡镇卫生院为乡村医生统一代购药品。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药品集贸市场、游医药贩等非法交易和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保障农民使用药品安全有效。
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乡村卫生工作职能,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范其用药行为。村卫生所(室)和乡村个体诊所除可经销由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八、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引导,支持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建立适合农村经济状况的筹资机制和管理体制,并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自我健康保障意识。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按照自愿量力、因地制宜、民办公助的原则,继续完善与发展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坚持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县(市)财政可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作为合作医疗启动资金,支持合作医疗的开展。合作医疗的水平、形式可有所差别。要因地制宜地确定合作方式和筹资标准及报销比例,切实加强合作医疗的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确保合作医疗经费使用公开合理,农民真正受益。有条件的地区,提倡以县(市)为单位实行大病统筹,帮助农民抵御个人和家庭难以承担的大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