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快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结构的调整。各地要制定规划,加强对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技能的培训和卫生技术人员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的培训。乡镇卫生院医生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见习医生在3年内达不到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要转岗分流。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在1年内清退。要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中非卫生技术人员(包括行政工勤人员)比例,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总人数的20%。要加强对现有乡村医生的学历教育,新进入村卫生所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力争用10年时间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完成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中,要加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使乡村医生能运用中医、中药和中西医结合的方法为群众防病治病。
凡毕业后自愿到农村服务的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生,可以优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凡赴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服务的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改善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生活、工作环境,实行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服务的政策和措施,引导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到农村乡镇卫生机构工作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卫生技术人员可向上浮动二级工资,工作满8年后,可固定一级,并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继续做好地市级二、三级医院从技术上支援边远、少数民族、贫困县的卫生事业建设。要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称之前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分别累计半年、一年的服务制度。
六、完善卫生经济政策
各级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要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农村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安排。省、行署、市政府要根据需要,安排一定的农村卫生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的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基础卫生设施改善、人才培养等项工作。同时,动员社会广泛筹措资金,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规范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补助的范围和方式。政府对农村卫生补助的范围应根据政府管理卫生事务、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责、开展公共卫生工作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及事业发展需要确定。
(一)县本级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和医疗机构经费补助范围和方式,执行《黑龙江省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黑财社[2001]25号)中相关规定。
(二)乡镇卫生机构上划到县级政府管理,经费预算指标相应上划到县级财政。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给予定额和定项补助。定额补助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妇幼保健、计划免疫、传染病和地方病控制、健康教育以及贫困地区基本医疗等政策性补助。补助金额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状况、居民收入情况、服务人口、服务面积、服务数量等综合指标核定。定项补助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离退休人员费用。对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的补助,根据开展工作需要,项目论证结果和国家规定的程序合理安排。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乡镇卫生院原全民所有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按国家规定给予专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