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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黑龙江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
关于黑龙江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2]12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体改办、计委、财政厅、农委、卫生厅、药品监管局、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黑龙江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4月30日

关于黑龙江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精神,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具有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功能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现就我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发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工作目标,并随着农村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水平。要制定分阶段实施方案,统筹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预防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做好基本医疗服务、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改水改厕等工作;积极推进“九亿农民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医药科学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建立初级卫生保健监测和评估制度,完善考核评估办法。积极做好初级卫生保健立法工作,依法监督管理。
  二、改革农村卫生管理体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合理安排农村卫生机构的布局,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对农村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要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强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大型设备、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制定服务规范,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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