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落实激励政策。在农业科研和成果推广、转化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科技人员,要给予重奖,并在子女就业、住房、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照顾。为解除一线科技人员的后顾之忧,在基层从事农业科技工作的人员,允许其本人及家属在上一级城镇落户。
4.改革科研院所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实行董事会决策制、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单位)要逐步由直接领导转为通过参加董事会参与科研机构决策。赋予科研单位用人自主权,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招聘人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投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的多元化农业科技投入体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科技的投入。财政对农业科技投入的增长速度要高于其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采取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绿箱”政策等形式,通过支持农业科技来加强对农业的保护。农业重大工程项目,如农业良种化工程、商品粮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工程、农业生态建设等项资金的使用,应加大各项目科技方面的投入,努力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金融机构要逐步增加对农业科技的投入规模,特别要将科技含量高的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生产、农业产业化经营、动植物品种改良等作为信贷投入重点,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各级政府要采取鼓励性政策,引导和激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向农业科技的投入。大型农业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要不断提高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投入水平。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设立农业科技基金,用于支持农业科技研究、开发、推广和奖励农业科技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基金可以用企业或个人的名字冠名。
(二)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加强对农业科技的支持。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我省农业科技的法规和规章建设,使农业科研成果转化、新技术推广、新品种培育等依法进行。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防止对他人成果剽窃和侵权,保护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税务部门对农业科研机构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要免征营业税;通过转让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所得税;通过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关税;中直农业科研机构转制后,自转制之日起至2003年年底免征企业所得税。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农业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额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农业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费用,可全额计入生产成本。保险机构要加大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增加险种,规范运作,逐步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与产业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