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业科技基础性工作。加强农作物、林木、畜禽、鱼类、牧草种质的收集、保存、鉴定、评价、分类、繁育、创新利用和主要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基因库建设及培育扩繁工作;建立生物多样性的数据信息系统;加强动植物重大病虫害、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土壤肥力动态监测、农业生态系统监测、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技术与设备的研制与开发。
4.农业科研基地、科技园区建设工作。继续实施国家和省农业重点实验室(或学科)、国家和省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加速建设省农业生物基因检测中心,重点建设好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抓好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指导地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试验示范体系。
三、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
用5年左右的时间,对农业科技体系进行改革,基本解决科技机构重复设置、创新机制不活、科技与市场脱节等问题。
(一)农业研究开发机构实行分类改革,增强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充分考虑农业科技自身特点和我省农业科研机构的实际,在坚持政府支持的同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区别情况,分类改革。
1.从事农业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农业资源保护等公益性研究以及农业基础性技术工作,无法得到经济回报,确需国家支持的机构,在优化结构、分流人员、转变机制的基础上,重新核定编制,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后,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其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要向企业化转制,并逐步与原科研机构分离。非盈利型机构,政府对其增加人均事业费投入,通过扶持政策和项目或基地建设等形式予以支持。区域性较强的地市级农业科研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逐步发展成为区域性研究服务中心。
2.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科研机构。可逐步转变为科技型企业或进入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政府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转制后的科研机构,原正常科学事业费,由财政部门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后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转制后的科研院所发展成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一批科技人员牵头创办农业科技企业,成为带动农业产业化和自身发展致富的龙头。支持现有国有或民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农业科技工作,建立或合作建立农业科技机构,承担各级政府下达的科技项目,强化产学研结合,走科工贸一体化道路,以多种形式与市场结合,大幅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企业逐步发展成为农业技术创新的主体。
3.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机构。应逐步转变为企业或进入企业;也可转为中介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自主发展。政府以交任务的形式给予支持。
(二)运用市场机制,深化农业推广体系改革。在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稳定、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同时,深化推广体制改革,用市场经济手段调动技术人员、农民、企业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