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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建监察队伍做好城建监察工作的通知[失效]

  (一)建立城建监察的监督机构,加强内部监督。
  1、在有关行政机关和城建监察队伍中,选择部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骨干,组建城建监察纠察队伍,队伍人数为城建监察队伍人数的8%左右,具体人数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2、城建监察纠察队员不得从事城建监察队员的相关执法业务,负责对城建监察执法队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队员仪表、监察标志、工作态度予以纠察。对城建监察队员按简易处罚程序所做出的一切不适宜的处罚决定或行为,有权当场撤消或制止。
  3、对无证上岗的城建监察队员,纠察队员有权予以纠正。对伪造城建监察标志、纠察标志、冒充城建监察或纠察队员行使职权的所有人员,纠察队员可提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惩处。
  (二)大力推行行政复议,建立层级监督机制。
  行政复议有利于促进监察队伍的作风转变和强化行政监督,是建立健全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内部制约机制的重要措施。各级城建监察队伍要提高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认识,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相对人依法维权意识,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好行政处罚备案制,提高复议水平和效率。
  要建立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部门的监督机制,上级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一方面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和加强同级监督,建立健全信息传递灵敏、责任明确、政令畅通,保证政策落实的工作机制;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对下级执法过程的监督,发现下级执法不力或执法有误的,及时纠正。
  (三)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两制”尤其是过错责任追究制。
  各级城建监察部门在行使行政执法权时,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职责明确。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同时,还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不依法行政、越权行政、执法犯法,对行政相对人简单粗暴、蛮横无理甚至打架斗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对主管部门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七、切实解决城建监察队伍的编制、经费问题
  各级城建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城建监察队伍纳入行政编制,保证经费开支,提高城建监察队伍的执法水平。要按照建设部《城建监察队伍标志和装备的规定》要求,加大对城建监察工作的投入,不断改善城建监察队伍交通、通讯、取证设备等,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高队伍执法效率。
  八、关心队员生活,保障队员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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