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证”、“两章”的发放对象,为市、区、县从事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监察的执法人员。各市县办事处及其他各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工矿企业工作人员,一律不得申领“一证”、“两章”。
(六)对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城建监察执法工作人员的“一证”、“两章”,省建设厅将依法收回。各市有关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处理。各级城建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专门负责这项工作,作为整顿工作的重点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七)为加强形象建设,城建监察队员在工作时间内和执法活动中,应着装和佩戴城建监察标志,持证上岗;非工作时间和非执法活动中,不许着装和佩戴城建监察标志。
四、确立执法主体资格,明确城建监察队伍的法律地位
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单位实施。只有经法律、法规的授权,城建监察队伍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根据我省各市的具体情况,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城建监察队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各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城建行政处罚权。
依据建设部第55号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的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并要正式办理委托执法手续。目前,尚未办理委托手续的要尽快办理,明确权限,使城建监察队伍取得委托执法的法律地位。委托机关对被委托单位要加强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从严要求,规范管理行为
城建监察队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突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必须做到:顾全大局、忠于职守、关心集体、爱岗敬业;遵循程序、持证上岗、用语文明、规范执法;严守纪律、秉公办事、仪表端庄、文明执法。城建监察队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十不准:不准以权谋私、不准越权执法、不准执法犯法、不准简单粗暴、不准损公肥私、不准吃拿卡要、不准无证执法、不准酗酒滋事、不准仪表不整、不准单独上岗。
必须严格行政处罚程序。⑴上岗必须携带“两证”、佩戴“两章”,着装规范,仪表大方,举止文明。⑵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⑶要查明违法事实,收集必要证据。⑷要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及拟处罚内容、依据,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笔录。⑸要填制《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和期限。
六、加强城建监察的执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