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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建监察队伍做好城建监察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2日)废止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建监察队伍做好城建监察工作的通知
(冀建城[2002]153号)


市建设局、城管局、综合执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建监察队伍,加强队伍建设,确保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省建设厅决定以全省开展行风评议活动为契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建监察队伍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变思想观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
  城建行政执法工作关系到城市容貌和经济发展环境,是建设行业为人民服务的窗口,与群众生活关系极为密切,城建监察队伍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城建监察队伍建设,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加强政治修养,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坚持以党为公、执法为民,正确看待和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把权力视作为人民服务的手段,而不能当作以权谋事、以权谋私、以权谋势的工具,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克服特权思想,以良好的素质、规范的行为、严格的管理,塑造城建监察队员可亲、可敬的良好形象。城建监察队伍内部要积极开展职业道德和党风廉政教育,加强职业道德培训,通过思想教育、作风整顿和完善制度,提高素质,强化责任,规范行为,推动全省城建监察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加强队伍培训,全面提高队伍素质
  省建设厅将于年内分批对各市县所有城建监察队员开展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培训,并进行考试。考试不及格者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将吊销其执法证件,不得从事相关执法工作。省建设厅将逐步建立培训考核录用的长效机制,健全培训机制,建立队员培训档案,把考试成绩、培训结果作为录用、上岗、行政任职的要件之一。培训工作围绕三个重点进行:
  (一)法律知识培训。目前,国家已颁布了多部与城建监察工作直接相关的城市建设、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是开展城建监察工作的依据。城建监察队伍要不断加强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努力提高队伍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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