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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2]2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意见


  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监管,深化政府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1]57号)精神和财政部的要求,决定于2002年4月至11月在全省全面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
  清产核资是一项重要的基础管理工作。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中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有利于摸清“家底”,促进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有利于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政府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和部署,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清产核资的组织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在各级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各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落实、指导督促和总结上报。
  三、清产核资的对象
  纳入本次清产核资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主要有两类:一是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二是实行企业管理及企业集团下属的具有经常性财政经费关系的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的具体工作范围由浙江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发文确定。
  四、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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