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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国有大矿以“三库两场”(尾矿库、爆破器材库、剧毒物品库、采石场、选矿厂)为重点,突出做好防冒顶(片邦)、防污染(中毒)、防透水、防垮坝和通风工作,围绕安全整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设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小矿、小场整顿的重点:一是各类小金矿特别是大量使用氰化物等剧毒物品的小金矿及事故频发、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石场和稀有贵金属矿山;二是各类私营、个体小矿山和小采石场;三是地下开采的主要是井下开拓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及地面的危险化学品库、尾矿库、爆破器材库、采矿场、混汞法选金设施和金矿露天氰化堆浸场。
  (四)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地区:乌鲁木齐、昌吉、吐鲁番、哈密、巴州、阿克苏、塔城、阿勒泰、伊犁、喀什等。
  各地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专项整治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专项整治工作方法、步骤
  从2002年5月1日开始,大体利用7个月的时间,集中进行整治。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自治区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厅、工商局、公安厅、监察厅、环保局、总工会、乡镇企业局、黄金局等部门参加组成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由兵团按照此方案组织实施,并将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报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5月1日至20日为集中宣传动员阶段: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认真做好思想动员和组织准备工作,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
  (二)5月21日至9月30日为分析排查、治理整顿阶段: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对所辖各类非煤矿山逐一进行摸底、排查,找出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排查结果,对存在事故隐患的矿山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组织实施;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做出关闭矿山、停止作业、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决定。
  (三)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检查验收阶段: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统一制定的验收标准(验收标准另行下发),对本地区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自验。从11月初开始,自治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其中小粘土矿和小砂石料场由各地、州、市自行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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