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2]5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厅、工商局、公安厅、监察厅、环保局等六部门制定的《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02年2月7日国务院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要求,切实搞好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目标
(一)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促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通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效治理事故隐患,完善安全设施,促进非煤矿山企业按规程和标准采矿,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坚持综合管理,科学开采,保护环境的原则,对滥采乱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破坏植被及生态环境,而又无任何防护措施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
(四)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的作用,采取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办法,统一规划、合理开采,取缔非法开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努力实现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
二、专项整治重点
(一)对非法开采(无《采矿许可证》、《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或证照不全的)小金矿、小铁矿、小石灰石矿、小采石场、小花岗岩矿、小粘土矿和砂石料场等小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已经开采但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合法开采并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主要是促进其按规程作业,实行正规化开采。已关闭的矿井(采场)又私自恢复生产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