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担保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形式可以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企业法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事业法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社团法人)。担保机构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应采取公司制的形式。对目前一时难以采用公司制形式的担保机构,应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各级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律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实行市场化运作。各级政府不得指令具体担保业务,不能干预具体项目的决策,不得操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具体业务。非政府出资的商业型和互助合作型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论何种方式出资,都必须明晰产权并实行市场化运作。市经委要与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依照法律、法规对担保机构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3、强化行业协作,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督管理、政策扶持,还需要担保机构之间的行业协作和自律。由市经委牵头,成立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协会要根据国家有关担保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根据担保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担保机构依法运行;通过培训、信息融通、信用评估、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同时,通过自律逐步规范业务操作、行业协作,交流经验,取长补短,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三、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
1、凡经省、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其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各级政府要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各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创业资助、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的资助以及担保机构的奖励等。
3、各区、县(市)政府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给予一定的创业资助,具体比例和金额由各区、县(市)政府根据财力情况确定。创业资助的资金可以进入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对运行良好、管理规范的担保机构可实行担保和再担保的风险补偿资助。对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效果好的担保机构应给予奖励。
4、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将担保机构作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予重点支持。工商、房管、土管、车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涉及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与受保企业发生的抵、质押资产,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行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符合担保机构实际的业绩考核标准,完善担保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