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杭政[200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困难,促进我市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02)6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意义
中小企业是我市工业经济、税收和提供就业岗位的主体。发展中小企业,对于促进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作用,并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
目前,资金不足问题已成为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融资困难也相应成为制约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利于引导信贷资金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发挥“四两拨千斤”的功效,也是打造"信用杭州"的重要手段之一。对此,各级政府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二、加快建立、完善和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1、加快建立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实行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各类民间投资者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建。县以上都要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有条件的乡镇也应建立担保组织。担保机构可由政府、企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出资组建。
2、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