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林业局关于加快我区速生丰产林发展意见的通知

  从2001年起,凡在速生丰产林造林规划区域范围、符合自治区制定的速生丰产林认定标准、经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建立档案的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税费优惠政策。
  1.所造林木采伐时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育林基金和维简费分别减按第一次销售价的6%和4%征收。
  2.各地自行规定的对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及其所产木材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3.以木材为加工原料的林产工业企业及其他林业企业,凡建有速生丰产林基地的,除享受前述的优惠政策外,企业所消耗的从自办基地产出的木材,可按每立方米提取10至20元的基地林建设资金(具体提取标准由企业自定),专项用于造林、营林等生产活动,提取的资金计入企业主导产品的成本。
  4.凡新建、扩建的以速生丰产林为原料的林产工业项目,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采伐优惠政策。
  1.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的林地清理林木采伐计划指标,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安排,并在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和采伐计划管理的前提下,优先予以保证。
  2.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地区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中,对速生丰产林采伐计划实行单列,确保速生丰产林采伐指标的落实。
  3.减少购销环节,允许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所产木材直接进入市场流通,实行“产销见面”。
  (三)投资优惠政策。
  1.各级人民政府视本级财力可能,适当安排部分专项经费用于速生丰产林造林补助。
  2.对获得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自治区按年利息额的30%进行贴息。各地(市)、县也要对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
  3.国家和自治区安排投资的林业重点工程造林项目,可在该工程规定的范围内营造一定比例的速生丰产林。
  4.建立和规范林地、活立木评估机制,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操作办法,允许以产权明晰的、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的林地、活立木作贷款抵押。
  5.简化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的审批手续。凡是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利用商业银行贷款的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加强对速生丰产林发展的引导和服务
  (一)建立多元化投入体系。
  要广泛发动各种所有制林场、林产工业企业、经济实体、个体经济能人及广大农民群众等国内外投资主体投资营造速生丰产林。根据我区大部分林地分散承包到千家万户的特点,本着既尊重和照顾农民群众,又要达到速生丰产林造林规模化、集约化的要求,要采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公司+基地+农户”、“林场+基地+农户”等多种形式,实行适度规模经营,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股份制等方式,实现土地、资金、技术、劳力等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走产业化经营的道路。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