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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日)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农民负
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我省农村义务
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闽价[2002]费182号 2002年4月26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减负办:
  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我省大力治理中小学乱收费,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农村中小学校收费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学校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代收代支收费项目过多、标准过高等等。为理顺杂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促进我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收费进行调整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杂费标准
  随着办学条件的改善,学生人均公用费用不断增加,而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多年未调整,现行杂费标准既低于兄弟省市,也与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为弥补学校公用经费不足和推进农村“信息技术教育”的发展,决定从2002年春季开始适当调整农村小学、初中的杂费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由30元调整到45元,对实施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完小及中心校3年级以上)调到65元/生·学期;初中每生每学期由45元调整到65元,对实施“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调到95元/生·学期。
  实施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配备计算机房,开展教学时应保证每生一机,计算机数量原则上小学不少于40台、初中不少于60台,配备信息技术课的专职教师,每周信息技术课应不少于一课时。各地教育、物价、财政、减负部门应按以上标准共同组织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有关学校据此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统一规范代办费项目与标准
  按照2001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闽教[2001]财218号)规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费项目只限在课本费和薄籍费两项。课本费实行限价管理,每学期(或学年)由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按照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省物价局核定的课本价格共同向社会公布下学期(或学年)的最高收费标准;簿籍费最高限价核定为:小学每生每学期8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3元。此次杂费调整已考虑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有关费用,个别学生中午在校搭膳、参加夜 自修、寄放自行车、班级活动等费用一律在杂费收入中列支;任何学校不得以取消代办费为由,拒绝让学生搭膳、参加夜自修、寄放自行车,违者将追究责任人和学校领导的责任;任何地方、部门、学校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立项向学生收费或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代办费,违者一律以乱收费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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