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逐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了适应就业需要,加强对高等专科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逐步在全省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用的用人制度。劳动保障、教育和人事部门要积极研究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具体办法。
(十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19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黑教联[2002]6号文件,取消出省费,不得向毕业生乱收费,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健全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全面推进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
(一)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各级政府和高等学校要加大投入,尽快建立集教育、管理、信息服务于一体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快毕业生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开展毕业生就业远程服务,实现网上供需信息交流。各地和各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快无形市场的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学校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并与全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连接,实现从数据报盘、供需交流、政策咨询、了解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情况等均在网上进行,用信息化带动就业指导的专业化。同时,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健全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监督、指导和管理,规范就业秩序。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应主要在高校内举办,供需见面活动须经省教育厅批准,由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要采取措施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同时各级工商、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经营的就业市场和中介机构的清理和打击力度,防止出现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三)在双向选择过程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认真签订协议,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如有争议,按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规范就业市场主体行为,实行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对报送需求计划的单位,由省教育厅发给《黑龙江省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凭证》,用人单位凭此证到学校或参加供需见面会与毕业生签订协议和接收毕业生。
(五)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及待就业毕业生信息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待就业毕业生培训机制。凡就业确有困难、需要帮助的毕业生,可到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登记注册,就业指导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推荐,以帮助这部分毕业生尽快走上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