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具体吸引高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和可能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县、乡(镇)机关和学校或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上述部门、单位的领导和专业岗位,原则上都应由具备大学学历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证书的人员担任。
2.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
3.根据省委、省政府黑发[1999]21号文件精神,对到地处边远、条件艰苦的县以下农、林、矿区一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实行保护政策。从报到之日起执行定级工资,同时高定一档职务工资;毕业后工作满8年的向上浮动两档工资。
4.对自愿到省内边远及贫困地区就业的生源为大中城市的毕业生,其户口仍可落入生源所在城市原户口所在地,并由毕业生接收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自愿到我省边远及贫困地区就业的省外生源本科以上层次毕业生,由毕业生接收部门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
(八)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三资”、集体、乡镇、民办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就业。凡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代理人事档案;各级公安部门要放宽对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和解决集体户口等,保障其合法权益。
(九)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工商和税务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支持。毕业生进行自主创业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毕业生创办从事咨询(包括科研、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2.毕业生创办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毕业生创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4.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地区创办企业,可自创办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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