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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19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在3年内找到工作单位的,省教育厅按照规定给予办理有关毕业生就业手续。
  (二)已落实单位的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核准,给予开具就业报到证,直接到用人单位报到。
  未落实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回生源所在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行联系单位。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两年内档案可保留在进行登记的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或由政府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进行人事代理,户口可保留在原就读的学校,落实单位后,将档案和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等学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部门将其档案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学校将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对未落实单位的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回生源所在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行联系单位。
  (三)高校要根据国家“十五”计划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加快调整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提高教学质量;要加大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对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学校和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直至停止招生。
  (四)简化和规范毕业生落户程序,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1.要全面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介绍信及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未落实单位派回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和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2.自毕业之日起超过3年的毕业生,按人事管理权限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
  3.省外院校回省到就业主管部门报到的毕业生,因办理接转和改派手续而造成就业报到证与户口迁移方向不一致的,以就业报到证为准,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五)加强政府机关录用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的选拔、考核、培养力度,被录用到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1至2年。
  (六)积极支持企业发展,切实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维护企业用人自主权,简化相关手续。凡在我省的中、省直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用人,凭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直接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手续,积极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
  (七)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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