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按政策规定计算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
对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市困难居民,要严格按照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其家庭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及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方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岗职工、离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和离退休费的人员,要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87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要求,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其“应得收入”。上述人员领取的“应得收入”高于当地政府公布标准的,按实际领取额计入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标准的,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计入家庭收入。对因拖欠上述人员的应得待遇而造成其家庭生活困难、又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采取临时救济和社会互助的办法解决其生活困难。
对自谋职业者的收入,要按当地行业评估标准计算,实际收入高于当地行业评估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行业评估标准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要按实际收入计算本人收入。为了鼓励其劳动自救,维护低保制度的公正、公平,对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的,应视情况采取定期定额救助或粮油补助办法;经两次介绍、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劳动的,不能享受低保待遇;实行家庭收入定期申报制度,低保对象每月要向管理审批机关申报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如不按时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保障待遇;街道和社区要采取入户调查、单位索证、行业评估、居民代表评议、跟踪消费、组织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等办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特别是隐性收入),同时建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隐瞒家庭收入、骗取保障金的,要取消其保障资格,并给予一定处罚。
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要按《关于印发〈
辽宁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01]27号)规定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在扣除3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剩余部分按3年的月平均额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其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在扣除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所依据的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余额按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所依据月数的月平均额计入本人应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