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2002]3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特别是国务院决定在辽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以来,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有了明显进展,保障制度框架体系不断完善,管理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保障金申请审批和管理发放程序初步实现了规范化,绝大多数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纳入了保障范围,维护了城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了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但是,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有的地方城市低保工作属地化管理原则还没有完全落实,财政投入资金不足;组织管理机构不健全,特别是基层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经费未按规定落实;管理工作不够规范,管理手段落后;个别地区尚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未纳入保障范围。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工作,尽快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责任感
城市低保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市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障城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随着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更迫切需要加强城市低保工作,为城市贫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切实做好城市低保工作。
二、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按中央要求,6月底前要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为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各地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根据全省城市低保对象普查结果,制定保障计划,确保在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各级政府要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低保资金投入力度,并将低保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坚决杜绝不列、虚列、列而不支和挤占挪用低保资金现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低保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和管理发放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保障金及时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防止发生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