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征地农转非非货币
安置住房土地性质有关问题的批复
(渝国土房管发[2002]245号)
九龙坡区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农转非安置房土地性质确定的请示》(九国土[2002]27号)收悉。根据《
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规定》(重府发[1995]122号)第
十七条、《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1999]55号)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就征地农转非非货币安置住房土地性质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上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规定》(重府发[1995]122号)第
十一条第三款及住房安置相关条款、《
重庆市安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重府令第65号)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自1995年7月15日至1998年12月31日在原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以优惠购房、自建住房方式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其土地性质属行政划拨,按行政划拨用地登记发证。
二、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1999]55号)第
二十九条第二款及住房安置相关条款、《
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17号)第
九条的规定,1999年1月1日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以统建优惠购房、自建住房方式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其土地性质属行政划拨,按行政划拨用地登记发证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对住房被拆迁的非征地住房安置对象划给农村宅基地并由其自建住房的,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