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九条 需要报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有关调查部门应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或制作案件请示文书,并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并报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调查部门提请大要案审理需移交以下案卷材料:
(一)案件来源材料;
(二)立案审批表;
(三)检查过程中使用的执法文书;
(四)取证材料;
(五)稽查报告(包括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情况、案件基本事实、检查人员拟处理意见);
(六)调查部门的内部审理报告(包括审理查明事实、争议问题焦点、拟处理意见) ;
第十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送审的材料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并与送审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共同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交接单》;
第十一条 承办人审理案件的程序及要求
(一)查明案件事实,包括纳税主体、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手段及结果(纳税主体有分立、合并或注销情况的应予说明);
(二)检查情况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包括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有无稽查局、征管分局下设机构从事执法行为的情况);
(三)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合法有效,所有案件事实是否有相应证据证实、非原件书证材料是否注明出处(保管单位、保管人、保管场所、帐簿名称、凭证号)并确认盖章;
(四)引用的法律依据是否合法、有效、准确(一般应引用规章以上法律规范);
(五)税款计算是否正确;
(六)被调查对象陈述申辩意见是否合理、应否采纳;
(七)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八)调查部门内部审理意见是否对检查出的全部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及理由;
(九)其他需初步审理的事项。
第十二条 初步审理过程中有疑问的,可书面或当面询问调查部门的调查人员或审理人员,有关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理案件材料后,根据初步审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程序、调查单位拟处理意见不明确的,退回调查部门;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规范正确、拟处理意见明确的,同意调查部门的拟处理意见,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