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
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2]第079号 2002年5月1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
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国税机关对调查终结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和做出处理意见。
第二条 县级(含县)以上国税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国税局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案件;
(二)作出审理结论。
第四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对调查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理并提出初步审理意见;
(二)对经初步审理符合审理要求的案件报送审理委员;
(三)为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四)负责落实审理委员会的各项审理意见;
(五)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五条 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由各级国税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面等确定。按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审理的案件达不到上半年案发数10%的,应当下调标准。各省辖市国税局审理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应报省国税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省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可以提审由市县局承办省局稽查局督办的重要税务案件或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税务案件。
第七条 调查部门应定期将税务案件的立案情况、结案情况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达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应及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