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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冀介绍信;
  (二)建设单位邀请函;
  (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六)拟进冀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质量检查员、安全检查员上岗证书、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书。
  第七条 进冀施工企业办理单项注册备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上述第六条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并填写“企业进冀申请表”,到拟进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省建设厅对进冀资料复核合格后,核发进冀施工企业备案证或单项工程注册备案证。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上、中、下旬分三次集中办理进冀企业登记备案。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八条 外埠进冀企业一经注册备案,就视同为我省企业,其依法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保护。
  第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进冀施工企业视同本地企业同样对待,定期进行有关建设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规范标准的培训。
  第十条 进冀施工企业应接受当地和进入地省市建设行政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稽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进冀施工企业要按建设部和省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对职工进行培训,保证职工执业安全和专业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年度注册企业一次性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下列企业取消进冀资格:
  (一)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
  (二)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未办理进冀注册和招投标手续承揽工程施工任务;
  (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发生重大刑事案;
  (四)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给社会造成一定影响;
  (五)出卖、转让注册登记证;
  第十三条 进冀施工企业发生治安责任事故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除取消进冀资格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不适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进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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