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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5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4月20日)废止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
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2002]163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尽快适应我国加入WTO形势的需要,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现将《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冀施工企业的统一管理,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线路管道、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铁路、交通、水利等施工经营活动的进冀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进冀施工企业,系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施工企业,国务院各部门、所属驻地不在河北省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冀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各设区市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注册备案登记

  第四条 进冀施工企业必须办理进冀注册备案登记手续,未办理备案登记的不得参与工程投标和承揽工程施工任务。
  一个企业(法人单位)只能办理一个备案登记证。
  第五条 进冀施工企业进冀备案分单项工程备案和企业年度备案两种。在冀没有工程业绩的只能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在冀有施工业绩和固定办公场所且在安全、质量、市场行为未出现事故和违纪行为的,可在下一年度申请办理企业年度备案。
  第六条 进冀注册备案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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