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需具备的条件。
负责初审的设区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上述条件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申请甲级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内基本建设货物采购代理招标的业绩累计中标金额在八亿元以上;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二十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有十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一百万元。
第七条 申请乙级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 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内基本建设货物采购代理招标的业绩累计中标金额在三亿元以上;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十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有七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五十万元。
乙级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额三千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申请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招标代理机构章程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
(三)资格申请书,包括:组建时间、人员结构及人事关系在人才中心存档证明、计算机使用和信息化建设、招标业绩综述;
(四)设区市发展计划部门的初审意见;
(五)有关招标代理机构的其他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九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发展计划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 对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申请,实行定期集中认定。省发展计划部门在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