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工作管理,保证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维护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及省人民政府授予省发展计划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活动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是指对符合《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
六条和 第
七条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货物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三条 省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从事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的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设区市发展计划部门初审,报省发展计划部门认定。
第五条 申请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