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压缩调整现有屠宰场,在2年时间内,关闭37个屠宰分场和个别不符合条件的中心屠宰场。市郊各区(县)保留1家中心屠宰场,规划保留的家畜屠宰场要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使全市家畜屠宰场控制在15家以内。
2、“十五”期末,全市建成2家大型现代化家畜屠宰加工厂,适时保留改造1-2家中心屠宰场,其余的区县中心屠宰场按照现代化大型家畜屠宰场建设进度分批关闭(崇明县除外)。
调整建设的2家现代化大型家畜屠宰厂的选址在金山、南汇、奉贤、嘉定四个区范围内,具体根据交通运输和生猪饲养等实际情况确定(有关实施方案由市商委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区政府拟订)。
三、设置条件
屠宰场的选址应当符合上海城市建设总体布局和本规划布局,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新建家畜屠宰场加工能力必须在班产5000头以上,并具有相应的产品精深加工能力。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配置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宰杀、检测、冷藏、加工设施设备,达到HACCP质量管理认证标准,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家畜屠宰场主办者必须具有肉类商品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屠宰技术人员、肉品卫生质量检测人员及管理人员。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商委负责推进本规划的实施,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落实。有关区县政府负责制订本区域内的实施计划,研究相应政策,确保本规划的实施。
(二)加大屠宰场整顿达标工作力度
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屠宰场,要加大整顿压缩力度。2002年,整顿压缩30个左右屠宰分场;2003年调整中心屠宰场,整顿压缩其余屠宰分场。对规划保留的中心屠宰场,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达标评估验收。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屠宰场,要坚决关闭。
(三)加快现代化大型肉类联合加工厂建设要抓紧调查研究,提出建设方案。2003年前建成1家现代化大型肉类联合加工厂建设;2005年完成2家现代化大型肉类联合加工厂建设。
(四)加强市场监管
要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坚决取缔非法屠宰点。对私屠滥宰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制定有关扶持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