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收费
年审结果公告工作的通知
(闽价[2002]费236号 2002年4月30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物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督促收费单位自觉按时接受年审,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维护广大群众和企业的切身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家计委关于实行价格法规政策公布制度的具体要求,决定自2002年起每年对应领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在年度审验后开展公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福建省境内按规定申请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年审后一个月内自觉到同级物价部门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处(科)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审结果公告手续。
二、根据国家计委建立价格法规政策定期公布制度的有关规定,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福建版)(以下简称《物价公报》)作为福建省唯一集中统一公布全省收费年审结果的标准文本,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