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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意见的通知

  四、严格控制农网改造中农户电表及以下部分改造收费。省定农户电表及以下部分收费标准为:普遍地区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50元,山区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70元。农户电表不需更换可继续使用的,要继续使用,并相应核减电表成本。各市物价局要在限价范围内,从严核定电表及以下部分改造收费标准,并督促工程竣工后,公布改造材料消耗和农民自筹资金的使用情况,多余款项要及时退还给农民。
  五、规范农村专用变压器用户农网维护费收费行为。对通过农村电力设施供电的专用变压器用户,供电企业可以收取农网维护费,月平均用电量大于1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电户,农网维护费标准应低于0.07元/千瓦时。供电企业在收取用电企业的农网维护费后,要认真进行电力线路的维护,确保安全、可靠供电。没有通过农村电力设施供电的专用变压器用户,供电企业不得收取农网维护费。
  六、加强对农村转供电行为的管理。农村电力资产要按照省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安徽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1999]40号)有关规定,移交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供电企业要予以接收。否则,因个人电费承包和私人配变转供电导致电价失控的,价格、电力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承包人、配变业主和相关乡镇供电所的违法行为从严予以处罚。农村电力资产属农民个人投资的,在移交过程中应视设备状况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由于历史原因,工矿企业已经形成转供电的,当地政府要积极协调转供电双方及供电企业,抓紧改为供电部门直接管理。过渡期间,转供电价格必须严格按省物价局、电力局《关于淮北矿业集团对农村转供电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皖价服[2001]148号)执行。
  七、完善农村用电抄表、核算和收费制度。农村电价的管理要做到“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票据、统一抄表、统一考核、统一核算)、“四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三公开”(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供电企业要积极推行微机开票。
  农户按计费电量和规定的电价标准交纳电费。有多种用电类别的,要逐步实行分类装表计量。暂不能分表计量的,可根据用电负荷和实际用电情况,实行定比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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