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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
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2]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全省农村电价总水平明显降低。但是,少数地方农电市场乱加价、乱收费现象依然存在,农户生活用电突破了省定电价标准;少数地方超标准收取下户线改造收费,随电费搭车收费,少数乡镇职能部门和个人用电不交费,加重了农民负担。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电价管理,规范农村电价行为,维护农村用电户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电价管理权限。农村电价管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省物价局负责全省农村电价的核定、调整工作。非经授权,任何单位不得越权审批、调整农村电价。
  二、加大农村电价整顿力度。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计划、经贸、监察、农业、电力等部门,对现行的农村电价及相关收费进行清理,坚决取消各种形式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禁止任何形式的电费承包,杜绝“权力电、关系电、人情电”现象。切实减轻农民用电负担,为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创造条件。
  三、严格执行农村电价有关政策。各级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定电价政策。已改造台区的农村各类用电价格要严格按省物价局、省电力局《关于2000年农村电价的通知》(皖价服字[2000]36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随着农电“两改”的深入,进一步降低农村电价,并最终实现城乡用电同价。
  未改造台区因技术原因确实无法执行省定居民到户电价的,由各市物价、供电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其到户电价,但不得超过0.85元/千瓦时的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是农民生活用电到户最高价格,已包括差价还贷部分)。执行最高限价的台区,必须经市物价、供电部门批准,并随着农网改造工程的进展,逐步减少执行限价台区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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