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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三)基数计算。以2001年为基期,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市州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市州实际的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省作为基数返还市州,如果大于市州实际的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市州作为基数上解省。
  (四)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直企业所得税市州分享部分,按相关因素在有关市州之间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使用
  省因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解决财政困难市县的财力缺口,其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到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中,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下进行转移支付。
  市州所得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市州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切实解决县(市)的财政困难。转移支付资金首先用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需要。
  四、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关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征管脱节,改革方案出台后,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上交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具体征管范围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上由中央和地方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但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确需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今后,除国家统一规定外,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否则,一经发现,对影响中央和省的财政收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将分别扣回,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关于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凡属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抬高收入基数或将应属中央和省的所得税收入混入市县国库等行为,一经查出,相应扣减省对市州基数返还或增加市州的基数上解。
  改革方案实施后,以后年度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基数的市州,省将相应扣减其基数返还或调增其基数上解。
  五、改革方案的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征收机关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改革方案规定的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分别缴入各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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