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政策依据
涉及工商部门收费项目、标准的文件主要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
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计物价[1993]1744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5]88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广告审查业务不宜收费的复函》(财综字[1995]133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2404号)、《国家计委
关于下放商标代理费审批权限的通知》(计价格[1995]746号)、《国家计委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私营企业管理费的函》(计价费[1996]65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70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
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62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1999]函16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商标代理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6]费字207号)。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对待。各级价格、监察、工商、纠风部门要站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予以重视,相互配合、统一协调。要结合调查工作,在对工商部门及相关单位现有机构设置、现行收费状况全面了解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既要突出重点,又要保证检查的覆盖面,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工商部门对此次专项检查要有正确认识,要把本次检查作为规范和加强内部监管的契机,积极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