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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收费行为的通知[失效]

  (二)远程非学历教育的收费由办学单位自定,但必须事先在招生简章上公布,收费时严格执行公布的收费标准,中途不得另加收费。
  (三)外省高校在我省境内举办远程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按本条(一)的规定管理。
  三、学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的清退问题
  (一)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退学、转学或死亡的,其入学时缴交的学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应按以下方法清退:
  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按实交金额的80%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学期自动退学的,学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按实交金额的50%清退,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一律不清退。
  3、中途死亡的,学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长短计算清退金额。即清退额=每学年的学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的月数)。一学年为10个月,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进整为一个月。
  4、学生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以及无正当理由退学或私自离校的,其入学时所缴的任何费用均不予清退。
  (二)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按学生实缴金额的1.5倍清退学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
  四、学校组织学生实习的收费问题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期间若以让学生实习为名,既不上课,又不安排实习单位(地点),组织、指导学生实习的,该学段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即一个学期不上课不安排实习的免交一个学期的费用;一学年不上课不安排实习的免交一学年的费用。
  五、学校开展学术交流和短期培训的收费问题
  学校开展学术交流和举办非强制性培训(不是用行政手段规定培训对象的),收费由学校自定,使用税务发票,但收费标准必须事先公布,收费时严格按公布标准执行,中途不得另加收费。学校举办强制性培训(依照法律、法规,利用行政手段规定培训对象的),其收费标准应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按批准后的标准执行,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
  六、学校行政管理部门给学生提供办证等服务的收费问题。
  学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图书馆阅览证等校内用于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第一次均不得收费;上述证件丢失后,学生要求补办,可按每证3元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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