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应着装整齐;有多个证人时,应个别进行询问;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填写《调查询问笔录》和(或)《现场检查笔录》。
2、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调查终结,行政机关应填写《案情调查终结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填写《陈述笔录》。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并盖章。
7、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8、《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七天内按有关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三、听证程序操作规范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指派专人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特别程序。按照《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3、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填写《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