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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范》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土地规划建设局、各有关执法机构:
  现将《陕西省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

陕西省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范

  一、简易程序操作规范
  简易程序是指执法人员发现违法事实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由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表明执法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应着装整齐,佩戴号码牌。
  2、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作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当场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并留存根备案。
  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缴款方式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加盖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单位公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对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又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7、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8、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按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操作规范
  一般程序是指除当场处罚之外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适用一般程序时,必须首先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开展调查前,一般应填写《立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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