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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全省房地产市场指导价格原则及方法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全省房地产市场
指导价格原则及方法的通知
(吉省价经字[2002]13号 2002年5月14日)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房地产管理理局):
  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确定我省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的原则及方法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的原则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考虑上年当地房地产的市场成交价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等因素,确定当地房地产评估指导价。
  二、确定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的方法
  各地在确定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时,原则上采用市场比较法,必要时也可采用成本法修正。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组织有关人员每年定期测算出不同区域各类结构、用途的房地产市场指导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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